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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展养猪的指示

  已经开始集体养猪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做好养猪场的经营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饲养管理制度,规定养猪人员的合理的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把合作社公有的畜牧业发展起来。其中有些新建社,由于缺乏饲料和设备,经验又差,公有猪养的不好,也可以采取“包工分、包肥膘”的办法,委托社员家庭分散饲养。
  (二)应该在粮食增产的基础上,切实解决猪的精饲料。在粮食统购统销中,应该按现有猪的头数和确实计划发展的猪的头数,留够必要的精饲料。农业生产合作社分配农产品的时候,也应该照顾到社员家庭养猪的饲料需要,做适当的调剂;并且应该把“下脚粮”适当分配给社员,不能只顾公有牲畜的需要,而不顾社员养猪的需要。当前不少地区猪的精饲料不足,省的粮食部门应该迅速下拨一部分粮食作为猪的饲料,供应给社员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省的粮食销售指标如果不足,可以报请粮食部设法解决。各地粮食和供销合作部门农产品加工的副产物,如糠麸、饼类等,必须迅速下调。各种饼类,今后除经济作物区可以用少部分作肥料以外,其它地区应该全部作为牲畜饲料,发展牲畜,以畜粪肥田。同时,各地在安排粮食销售的时候,应该拨出一定数量的粮食,适当恢复农村中的豆腐坊,粉坊等副业生产,以增加猪的饲料。
  同时,要进一步大力开辟饲料来源。合作社应该组织人力,广泛搜集野生的青绿饲料,除供当前的需要以外,并且把它青贮或者干藏起来。南方地区栽培的水浮莲,一亩池塘一般年产二十多万斤,可解决一百多口猪的全部青绿饲料,有条件的地方应该努力推广。为了作到饲料的自给自足,合作社应该根据公有猪和社员家庭养猪的发展计划,算出全社饲料的需要量,再根据全社可以用作饲料的农副产品的数量和可能搜集的野生饲料的来源,全面地加以安排,并且有计划地拿出必要的土地种植猪所喜爱吃的多汁饲料,如瓜类、薯类等。
  (三)有些地区生猪收购价格与猪肉销售价格相差较大,生猪收购价格偏低,毛猪折肉标准偏高,致农民养猪无利,甚至亏本。这是不利于发展生猪的,应该迅速加以调整。同时,农民在个体经营的时候,对于许多副业产品是不计算劳动报酬的;而在农业合作化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劳动报酬的高低已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社员选择这种副业或那种副业的标准了。这种变化也不能不反映到生猪收购价格上面来。因此,责成商业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切实调查各地的养猪成本,通盘加以研究,提出生猪收购的合理的价格方案和毛猪折肉的合理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实行;并且实行预付定金、预购生猪的办法,以激发群众养猪的积极性。许多交通不很方便的地区是有发展养猪的有利条件的,但是由于无人收购,养猪事业发展不起来,或者存在着肥猪滞销的现象,商业部门应该积极设法加强收购,组织就地加工,而后调出供应缺肉地区。同时,在交通沿线和生猪收购任务较大的地区,商业和供销合作部门收购生猪的时候,必须对于这些地区的农民的肉食供应问题加以统筹安排,规定出收购一头猪卖给农民以若干斤猪肉和猪油的办法,以免农民抱怨喂了猪吃不上肉,致影响养猪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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