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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方案实施程序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方案实施程序的通知
(1956年7月4日)


  为了使工资改革工作能够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地进行,现在对于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程序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改革工作的时间、步骤:
  1.中央各部门、各地区的工资改革方案,均须于7月10日以前下达,并报国务院备案。国营企业工人职员的工资改革方案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到所属基层单位,同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企业所在地的市人民委员会;地方国营企业工人职员的工资改革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下达;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改革方案,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2.中央各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均于7月20日以前将工资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计划报告国务院。
  3.各地区向基层单位进行传达、组织学习新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进行技术鉴定或考工评级以及按照新的工资标准补发工资等工作,一般的都应该于8月底以前完成。
  4.中央各部门、各地区9月底以前应该将所属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改革工作总结上报国务院,并且应该对工资改革中的各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二、关于工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工资改革的经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工资改革的方案,统一领导进行。
  为了及时解决工资改革工作中的各项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均成立统一办事机构(工资改革工作办公室或工资改革委员会),这些办事机构的任务是:
  1.负责与各单位联系,检查工作进行情况;
  2.处理各方面所提出的具体问题,过有重大问题向上反映和请示;
  3.编辑工资改革工作简报,组织交流工作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对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指标等问题负有如下责任:
  1.对中央各部门所颁发的工资标准和中央国营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以及中央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工资增长指标发现有问题的时候,应该提出平衡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中央有关主管部门。
  2.对于商业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各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除外)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工资增长指标可以按口进行平衡;地方国营企业和由地方财政开支的事业单位所增加的工资基金,可以自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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