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4.过去已经取消的保留工资,不应该恢复。
  5.在计算工人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和津贴的时候,应该以工资标准为基础,不包括保留工资;但是在计算停工、工伤假、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退休金、养老金的时候,应该包括保留工资在内。
  四、关于升级问题
  1.企业工人升级应该严格根据技术标准评定。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如果经过技术鉴定或者考工,证明工人已经符合高等级的技术标准的时候,应该予以升级,并且按照新的等级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同时,各企业应该按月将超过定员表的工种名称和各等级工人人数,报告主管部门进行调配,以免浪费技术力量。
  2.职员升级的办法,有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两种:
  甲、定期的升级。每年定期评级一次。凡是工作有显着成绩的,可以升级。
  乙、不定期的升级。职员提升职务以后,原来的工资级别
  在新职务等级线以下的,应该在提升职务的同时,适当
  地提升工资级别;原来的工资级别在新职务等级线以内
  的,根据所在单位同职人员工资水平的情况,可以提升
  工资级别,也可以不提升工资级别。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应该升级的,凡是工资级别在职务等级线以内的,只能提升一级;工资级别在职务等级线以下并且相差较远的,可以越级提升,但是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三级。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例外。
  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升级的职员,一律从7月份起按照新的级别发给工资。
  五、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的少数工人,因贯彻执行新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而降低了原来的技术等级的时候,应该保留原等级,并且按照原等级的新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对保留原等级的工人,也应该自4月1日起按照原等级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补发工资。
  六、新定计件工资标准、高温工资标准,一律从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下一个月份起开始实行。
  七、土木建筑企业的工作时间,应该结合这次工资改革,自7月1日起一律改为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休息一天的制度。在工人自愿和有利于工程进度的条件下,假日可以调剂集中使用。改变工作时间后,1956年土木建筑施工技术定额,也应该相应地减少一小时。
  在建筑业中,由于工资改革所增加的工资由谁负担的问题,由劳动部和有关部门商定。
  八、临时工人、职员的现行工资标准低于正式工人、职员的,应该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加以调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