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务院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
(1956年7月28日)
今年一月间,全国各地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达到了高潮,资本主义企业实行了实行业的公私合营,个体劳动者的企业实现了各种不同程度的合作化。到目前为止,参加社会主义改造的人数,约占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80%。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由资本主义的、个体的生产经营制度转变为公私合营的、合作化的生产经营制度,这是生产关系的一种根本变化,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胜利。这次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大体是正常的,各地生产和经营都正常地进行,并且在不断地改进。但也有不少地区会发生过某些混乱现象。在这个改造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现在国务院就目前需要更解决的若干问题,作如下的指示:
一、对于小商贩业务安排问题:
第一、对于没有参加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的小商贩,应当在自愿的原则下,根据当地情况,逐步地、分期地、分行分业地把他们组成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这种合作小组不但适用于商业的各个行业,同时也适用于饮食业和服务性的行业。在步骤上,应当先从困难行业和困难户着手,逐步扩大。
第二、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在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商店、合营商店中指定一个店作为每个合作小组的批发店,在业务上领导合作小组。这个批发店对合作小组的任务是:负责供应货源;代向银行借款,解决资金困难;汇集小组成员的应缴税款,代向税局交纳。合作小组的税款今后应当严格实行一年不变的定期定额的收税办法。批发店的开支,全部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负担,不由合作小组负担。
第三、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合营商店、合作商店之间,在商品的销售上,应当适当分工。有一些商品,应当主要分配给合作小组。有些商品的批零差价,应当扩大。
第四、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负起责任,按照各地小商贩不同的收入情况,区别小商贩中依靠商业为主要收入或者以商业为辅助收入的不同对象,必须负责做到使各地各类小商贩都能获得必需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