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在实行上述办法以后,一个地方和一个行业中,如果仍有困难,可以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吸收一部分,合并一部分,或者向外地迁移一部分,以便把小商贩完全安排下来。
二、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合作商店方面的问题:
第一、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社员的收入不应当比参加合作社以前的劳动收入降低,应当在改善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比合作化以前的劳动收入有所增加。合作商店成员的工资,比国营商店和供销社商店高的不降低,低的应当逐步地适当地提高。为了保证上述各类合作企业成员的劳动收入不降低,每月先开支工资,然后根据剩下的盈余多少,再定公积金的数量。
第二、上述合作企业的成员,如果因为参加了合作企业,收入减少,生活困难,要求退出合作企业的,应当批准他们退出,但是绝对不准强迫他们退出。退出的时候,他们的股份包括生产资料和现金应当退还。
第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产品,当地产当地销的可以自销,但在价格上要服从市场管理;远销的由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选购,或者由生产合作社自销。手工业合作社所用的原料,经过当地政府批准可以自购,但不准抬价抢购;所需外来的原料,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应当积极供应。各地必须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产、供、销计划,纳入地方工业计划之内。
第四、运输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不要强求一律。不要勉强组织木帆船、大车等工具不分红的合作社。已经组成了工具不分红的运输合作社,如果社员要求工具分红,应当改变为工具分红。适应社员的要求,也可以组成统一分配货源、统一运价、统一调配同时又有公共积累的合作小组。
三、适当解决小业主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原来是家厂不分、家店不分的私营企业的房屋,在实行公私合营以后,应当根据业主提出的意见处理。凡家厂相连、家店相连的房屋,如果是由业主租入的,应当由合营企业续租;如果是业主所有的,则除原有铺面、厂房、栈房应当清产核资,成为合营企业的资财以外,其余房屋都应当归业主所有。如果铺面已归原业主,不再变动。
第二、小业主中间,缺乏劳动力依靠生产工具为生的车主、船主,当他们的车辆船只参加合作社以后,必须吸收他们到企业内加以适当安排。小业主的汽车调到外地的时候,一般是人随车走,由所在地的交通部门安排;如果本人不能去外地,则由当地交通部门按其过去收入状况,负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