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失效]

  第三、小业主企业资财的处理办法:小业主的企业参加公私合营企业的,或者改变为国营企业的(如粮食店、肉店等等),他们的资财都按定息办法处理。小业主的企业参加合作商店的,依照全国供销合作社对合作商店所规定的办法,按股金分红。有些合作商店,已经实行定息,可以不变。小业主加入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运输合作社,如果他们投入的资财超过了应交的定额股金,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运输合作社又无力偿还他们超过应当交纳股金部分的资财,那么可以把超过股金部分的资财采取作价、存社、付息的办法。
  第四、小业主可以担任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的理事监事和社内的其它领导职务。他们的工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来评定,不应当被歧视。鼓励有技术的手工业小业主带徒弟,应当给他们适当的酬劳金。
  四、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定息问题和公私关系问题:
  第一、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的定息户,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不分老合营新合营,统一规定为年息5厘,即年息5%。个别需要提高息率的企业,可以超过5厘。过去早已采取定息办法的公私合营企业,如果它们的息率超过5厘,不降低;如果息率不到5厘,提高到5厘。本年七、八月间,应当发给1956年度的第一、第二两季的私股利息。
  第二、工商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召集合营企业的公股代表和私股代表分别举行会议,有时,也应当召集公私双方代表在一起举行会议,收集意见,进行教育,解决他们在处理公私关系中所遇到的困难。为了使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业务方针、政策和办法,都能为公私双方有关人员所熟悉,业务部门应当负责下达这些方针、政策和办法,并且尽可能地把它们的要点,在报纸上公布。
  第三、中央和省市两级的工商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分别定期邀集当地工商联、同业公会、民建会的负责人员举行座谈会,就公私关系中各个方面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待中央和省市两级座谈会广泛推行并且取得经验以后,再逐渐把这种座谈会推行到县城集镇。
  第四、在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广泛吸收有经验的国营企业的领导人员、职工、店员和私方人员组成各行各业的业务改进委员会,改进业务工作。
  五、职工和私方人员的工资福利问题:
  第一、全行业合营以后的公私合营企业中职工的工资和私方人员的工资,高于当地相当国营企业工资标准的,不降低。低于当地国营企业工资标准的,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的条件,分期地逐步增加,中央和地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今年8月工资改革会议上提出方案,经过批准后予以实行。国务院已经决定,上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方案,不问在那个月份实行,新定计时工资标准高于现行工资的部分,一律从1956年7月1日起补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