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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失效]

  第二、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生产安全设备和卫生设备,应当逐步加以改进。
  第三、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职工,目前尚未实行劳动保险的,应当由所在企业解决他们的疾病医疗费用和病假期内的工资。私方人员由于疾病医疗而引起的困难,应当加以帮助。企业核定资财的时候,本人股金在2,000元以下的私方人员,本人疾病治疗和病假期内的工资支付办法,都按照所在企业职工的待过办理。企业核定资财后,本人股金虽然超过了2,000元,只要确有困难,不论他的股金有多少,也可以参照所在企业职工的待遇办理。现在私方人员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内的工资支付办法,已经按照职工待遇办理的,不改变。公私合营企业原来设有医务所的,应当像对待职工一样准许私方人员去医治。
  六、企业改组和人事安排问题:
  第一、企业改组工作,必须慎重地进行。业务部门应当同私方人员和职工共同协商拟出改组方案,不受时间的限制,分期分批地进行改组。今年春天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时候,如果那些工厂、作坊、商业、运输行业合并得太多了的,或者统一计算盈亏的单位太大了的,应当有准备地加以适当调整。使企业的组织形式,适合于生产经营的需要。
  第二、为了克服工商业中原来供销关系和协作关系方面人为地割裂的现象,国务院第四办公室和第五办公室,应当对某些工业企业、某些手工业企业、某些商业企业间的隶属关系重行规划,根据生产和经营的习惯和几个月来的经验,定出调整方案,使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关系,适合于生产经营,便利于人民的消费。国务院第七办公室应当对农村手工业者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关系,农村手工业副业同城镇手工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研究出一种适当的解决方案,使它既有利于农村手工业者,又有利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既能发展农村的手工业副业生产,又不妨害城镇手工业合作社的生产和社员生活。
  第三、对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时候的所有在职人员,都应当根据量才录用、适当照顾的原则,加以安排。合作商店、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成员的家属,小业主的家属,如果她们过去都是企业的辅助劳动,那么,应当继续吸收她们为企业的辅助劳动或者作其它的适当安排。各地合营企业的人事安排方案,可以先由工商联、同业公会和私方人员提出意见,再由有关业务部门审查批准。过去有些企业对私方人员的人事安排,如果有不妥当的地方,应当进行检查,加以调整。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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