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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失效]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临时工资标准

专业生修业年限工 资 标 准
1234567891011

  等
  学
  校
研究部专业的5859.561.563.065.066.568.570.072.073.575.5
大学院、校修业5年以上专业的5253.555.056.558.060.061.563.064.566.067.5
大学院、校修业4年以上专业的4950.552.053.555.056.558.059.560.062.063.5
大学院、校及专科学校修业3年以上不満4年专业的4445.546.548.049.550.552.053.054.556.057.0
专科学校及大学附设之专修科修业2年以上不满3年专业的4041.042.543.545.046.047.048.549.55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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