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列入规划发展司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整理好有关文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发展司组织验收评议,其中符合鉴定条件的项目,由规划发展司会同科教司统一安排;
6.各设计院根据鉴定或验收评议意见进一步完善该科研成果并将完善后的文件归档登记,同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发展司一份归档;
7.设计科研的成果归其设计院所有,其成果实行有偿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煤炭工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由规划发展司归口规划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上级机关下达的国家标准设计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2.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煤炭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管理的有关规章 制度;
3.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4.组织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工作的经验交流评优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设计院应有一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院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的编制、开发推广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院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的立项、中间检查、项目管理及办理送审报批手续;
2.负责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复查工作,提出继续使用、修订或废除等的处理意见;
3.了解和掌握本院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的推广采用情况,定期向部规划发展司提出报告;
4.参加有关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做好宣传报道技术情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标准设计、通甩设计和设计科研工作是煤炭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从事其工作的设计和管理人员,其政治、经济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的设计和管理人员水平,对其中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的 管理,各设计院要在其管理过程中,及时进行整理,建立技术档 案,做到前后衔接、系统完整、条理清楚,便于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