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 必须查明各条河流上游或下游因暂时堵塞(如由于滑坡、冰堵)而使推荐的厂址发生洪水泛滥和有关现象的可能性。
4.4 地表断裂
4.4.1 必须调查研究在厂址及其邻近地区是否发生过地表断裂现象。
4.4.2 如果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查明有地表断裂现象存在,则必须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它们是否能在地表或接近地表处引起明显的错动。只有在对那些可能影响厂址地面的断层进行调查之后,才能判断该厂址是否适宜。在评价地表断裂现象时,应考虑证据的充分程度以及调查的范围和采取的方法。
4.4.3 对厂址及其邻近地区的地表断裂现象的调查必须包括:
(1)审查厂址的断裂或走向朝着厂址的断层;
(2)采用适当的和公认的技术及方法,对勘察到的任何断层的活动性及其错动历史作出全面评价;
(3)评价与断层(包括可能的次生地表断裂)有关的地带的范围大小。
4.4.4 如果厂址位于在地表或接近地表处可能产生明显的错动的地表断裂带内,则必须认为这个厂址是不合适的,除非能证明所采取的工程措施是切实可行的。
4.5 斜坡不稳定性
4.5.1 必须评价厂址及其邻近地区,以确定影响核电厂安全的斜坡不稳定(例如土和岩体滑移及雪崩)的可能性。
4.5.2 如果存在斜坡不稳定的可能性,则必须进行详细研究。研究中必须考虑发生设计基准地面运动(也常称为地震动)时引起斜坡不稳定的可能性。由于在评价岩、土特性时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评价斜坡不稳定性时必须留有安全裕度。
4.5.3 如果存在斜坡不稳定的可能性,则在确定设计基准时必须考虑斜坡不稳定性及设计基准地震事件的组合作用。
4.6 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
4.6.1 必须审查厂址地区的地质图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了解是否存在洞穴、岩溶等自然特征和水井、矿井、油井或气井等人为特征。必须评价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的可能性。
4.6.2 如果对厂址的评价说明存在着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的可能性时,则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否则必须认为该厂址不合适。
4.6.3 如果采用的工程措施是可行的,则必须通过可靠的调查方法获得有关地下情况的详细资料,从而确定设计基准。
4.7 地震
4.7.1 对推荐厂址必须进行工程地质和区域地质及地震(包括诱发地震)的评价。
4.7.2 必须收集区域内历史的和仪器记录的地震资料,并必须形成文件。
4.7.3 必须根据区域的地震构造评价确定设计基准地震。必须评定最大历史地震烈度和推定潜在地震。
4.7.4 必须考虑区域地震构造特征和特定的厂址条件,以确定厂区地震的设计基准地面运动。这一设计基准地面运动即为最大的潜在地面运动。发生这种地面运动时,主要考虑因素是保护公众免受辐射后果的影响。通常还规定另一个地面运动,如果超过这一运动,必须根据需要对核电厂进行检查。这些运动应采用合适的参数(例如地震烈度、地面加速度、不同阻尼系数的频率反应谱的包络线、振动持续时问以及时程曲线}}}来表示)。基于地震构造评价的概率法,可作为补充方法,以推导、校核和比较设计地面运动。
4.7.5 对于那些虽不属于核电厂,但其事故可能会危及核电广安全并可能使辐射后果扩大到不可接受程度的构筑物,必须采用与确定核电厂设计基准同样的方法确定这些构筑物有关地震的设计基准地面运动,并必须评价其对这些构筑物的影响。
4.8 基土液化
4.8.1 必须采用厂址地区特定的地面运动来评价推荐厂址的基土液化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