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司与外部的关系
(一)南方电网公司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二)南方电网公司享受《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和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的有关政策。
(三)南方电网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
(四)南方电网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五)南方电网公司及有关企业涉及有关社会、城市行政管理等方面事宜,以及与地方有关的经济联系,继续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南方电网公司及有关企业与国内同行业的其他电网公司是平等、竞争、协作、互利的市场主体。南方电网公司与各发电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协作,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健康发展。
附: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成员单位名单
一、广东电网公司
二、广西电网公司
三、海南电网公司
四、贵州电网公司
五、云南电网公司
六、南方电网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七、鲁布革电厂
八、天生桥二级电站
九、广州抽水蓄能电厂
附件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文简称:南方电网公司。英文全称: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 Co.,Ltd;英文简称CS Power Grid;英文缩写:CSG
公司法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160号
第三条 公司是由广东省、海南省和国家电网公司在广西、贵州、云南所属电网资产为基础组建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根据《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务院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