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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军转安置小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增加情况和实际任务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力量,从组织上保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街道、乡镇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的方式方法;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认真抓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十三)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分类培训的办法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力口强领导,周密组织。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经费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要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确定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选用优秀师资,使用统编教材,加强基础建设,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十四)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着重培训地方工作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他们适应并做好地方工作的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地方对专门人才的需要,在个别行业、系统,进行培训与安置相结合的试点工作,对经过培训符合专业岗位要求的,应尽量对口安置。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开展定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
  (十五)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要积极承担和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任务,所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费的不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要发挥社会力量培训的作用,探索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教育体系。
  (十六)今年中央财政和军队(含武警部队)分别按每名军队转业干部7∞元和400元的标准拨发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各地对培训经费要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
  (十七)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

  (十八)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随迁配偶、子女中符合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按国家和地方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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