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招标公司会同设备需方编制标书。
第十条 招标公司与设备需方共同协商确定招标设备的评标测算价或标底,双方对评标测定价或标底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招标公司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标书。标书售出后,不能退还。
第十二条 设备需方如要撤销招标项目,须提出书面理由并交纳赔偿费,不退还招标资料。在招标公告见报前或招标邀请书发出前要求撤销招标者,赔偿费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0.5%;招标公告见报后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撤销招标者,赔偿费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1%。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或有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业(如果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则须具备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均可直接参加投标。
允许在国内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公司购买标书,承认并履行标书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除标书中有特殊规定者外,允许投标单位就招标设备清单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进行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如对标书中的技术要求提出合理建议或要求作少量更改,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楚地注明。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所报的价格应按招标文件所需设备数量,分别提出单价和总价,如果所报单价统计数与总价不符,应以单价为准。所有报价自开标之日起至签订的经济合同生效之日止,不能变动。对每一项设备的报价只有一个价格,不能有任何选择价。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公司提交下列投标文件:
1.投标函(格式见附三);
2.投标企业资格报告(提纲见附四);
3.投标设备(项目)情况报告(提纲见附五);
4.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格式见附六);
5.投标说明(投标方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各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