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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关于开展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7日)停止执行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
 关于开展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5]13号 1985年1月29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关于开展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采用国内招标逐步取代层层审批办法,是改进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当前流通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改革。它不仅是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而且有助于促进机械工业的技术进步。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充分重视。
  为搞好这项工作,国务院同意成立中国机电设备招标咨询服务中心,业务上由国家经委归口领导,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管全国机电设备的招标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招标工作的开展。

附:
         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关于开展机电设备
             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1984年12月26日)

国务院: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拟对进口机电设备试行在国内招标办法组织供应,国内解决不了的再安排进口。通过这种以经济手段为主的招标方式,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企业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择优组织供应,可以逐步改变层层审批的手续,方便用户,并可为国家节省外汇。现将具体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试行招标的范围



  (一)原规定由国家物资局组织审批的单台价值二万美元或一次批量价值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和电子元器件;单台价值五万美元或一次批量价值十五万美元以上的其他机电设备。
  (二)原规定由国家经委组织审批的限额以上的引进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
  以上设备由各中心城市组建招标公司,面向全国,组织招标。通过招标仍需安排进口的,由组织招标的公司签注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以及海关、银行、外贸等有关单位即可据以办理手续,不再经层层审批。
  各招标公司如有条件,对其他方面需要的进口和国产机电设备,也应积极开展招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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