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招标是一项新的工作,目前还缺乏经验,为了不影响进口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开始阶段拟采取审批与招标并存的过渡办法,待取得经验以后,再决定是否全面采用。
二、委托招标和参加投标的条件以及鼓励措施
招标工作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凡外汇和资金落实、需要进口机电设备的单位,均可直接向招标公司委托招标。凡具有法人资格、又有生产供应能力的生产企业,均可直接参加投标。投标的产品必须满足需用单位的要求,并经过需用单位同意方能有效。
为了促进机械工业的发展,增强国内机电产品的竞争能力,在招标工作中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中标产品优先纳入各级生产、分配计划,保证所需原材料、配套件的供应。
(二)中标产品实行浮动价格,优质优价,不受国内调拨价的限制。
(三)企业为生产中标产品需要进口关键件、特殊材料,或者需与外商合作制造的,中标企业可酌情向委托招标单位收取不超过产品价值30%的外汇额度。如有不足,国家可适当给予支持。由于所需产品中标而节省的外汇额度,归需要单位使用,以鼓励在国内招标。
为了补贴中标企业进口关键件、材料所需外汇的缺额,国家每年拨出一千万美元外汇额度,由国家委托的组织招标工作的机构掌握使用。
(四)中标企业应按时、按质、按量交货,为用户做好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招标工作机构的设置
(一)成立中国机电设备招标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国家委托,负责拟订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各招标公司的组建、登记和注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布有关信息;对各城市的招标公司在业务工作上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中心”设理事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理事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为事业单位。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物资局。
(二)在有关城市组建招标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其业务应面向全国,独立行使招标职权。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向委托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收取合理的费用。
一九八五年,拟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组建五个“公司”,以后陆续在重庆、西安、沈阳等城市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