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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海关依法配合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七条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称动植物疫区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与地区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对贯彻执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第十一条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第十二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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