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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的紧急通知

  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存款利率,也不得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以及由贷款企业向存款人另付利息等名目变相提高利率。各金融机构对吸收的存款必须严格按照实际的期限计付相应档次的利息。任何违反法定利率的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对于金融机构高息吸收的存款,一经发现,要将存款全部划存人民银行,不计利息,但存款银行仍要按法定利率向存款人付息;同时对经办银行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切实改进服务来组织存款,不得将存款任务分解下达到个人,更不准将存款任务与职工的工资、奖金挂钩。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组织所在地金融机构,制定、公布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的同业协定,共同遵照执行,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控制货币投放,增加现金回笼,力争全年货币投放不超过一千亿元。
  各地区要认真执行年初人民银行下达的货币投放(回笼)计划。各商业银行要切实改进服务,努力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同时积极支持商业供销部门扩大销售,增加商品销售的现金回笼。
  各开户银行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在企业基本账户外支付现金;对超过结算起点的支付,必须通过转账办理;需要提取大额现金的,必须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基本账户规定的监督,严把工资支付关,对开户单位超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规定的工资性现金支取,开户银行要予以拒付。开户银行要进一步检查和核实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压缩不合理的库存现金。
  目前,商业银行在向中央银行借款的同时,又大量持有或购买国债,实际上是把财政赤字扩大为货币发行。因此,商业银行要将持有的国债在年底前全部销售给居民个人、非银行金融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和其他投资人,以增加现金回笼。今后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信贷资金以盈利为目的持有或炒买炒卖国债,违者要严加处罚。
  要严格控制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投放。对商业银行今年原则上不再增加中央银行贷款。各商业银行要通过加强内部资金调度、增加存款和通过银行之间相互调剂解决资金需要。要适当控制外汇占款的增加,加强银行结、售汇管理,防止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结汇,防止套汇和骗税行为。
  五、严格执行国家信贷计划,切实加强信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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