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不得突破人民银行下达的贷款规模,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国家贷款规模执行情况的监测和检查。对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以后仍违反规定无证售汇、炒外汇期货、搞账外经营的金融机构负责人,必须给予严厉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流动资金贷款要用于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对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要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各银行要坚决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对虽经过批准,但资本金不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坚决不予贷款。
人民银行要认真检查《
贷款通则》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坚持贷款程序和条件,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违反《
贷款通则》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要坚决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保证收购不打“白条”,切实防止挤占挪用。
继续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收购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要各负其责,按照已核定的任务,分别筹措收购资金,不给农民打“自条”。财政部门、企业应到位的资金,必须存入专户。地方财政欠拨的政策性补贴,不得用银行贷款、调销回笼款和中央财政政策性补贴款垫付。地方财政新发生的欠拨款,要按规定于次年一季度前扣回。对企业和财政因先支后收、筹措资金临时不到位而暂时需要由银行垫付资金的,要按银行规定签订垫付协议,地方政府和银行要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
继续实行收购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的管理办法。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月检查库存值与收购贷款的增减变化情况,结合收购进度掌握收购贷款的发放数量。到今年底库存值占收购贷款的比例必须比去年底有所提高,具体比例由农业发展银行核定。
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所在地区粮食企业财务、贷款使用及开户情况的监督。对已经发生亏损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消化;继续增加亏损的,银行不得相应增加贷款弥补。尚未设立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农业银行要按原有规定继续负责做好代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工作。
粮棉油收购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清理收回各种应收款,压缩不合理资金占用,减少亏损,及时归还银行贷款。粮食企业经营性亏损应由企业自补,不能在银行挂账。对挪用调销回笼款或多头开户转移收购资金的企业,要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对明知企业挪用仍继续发放贷款的银行负责人,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