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组评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补充耕地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补充耕地质量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耕地类型、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田间基础设施、环境质量指标、耕地地力等级等方面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定期跟踪监测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的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土壤改良培肥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定专家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样品分析化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对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机构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和主管部门,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补充耕地土壤样品检测任务。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1.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
  2.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
  附件1: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
| 项目实施单位全称 |   | 地址 |   | 邮编 |   | 
| 项目实施单位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 联系 电话 |   | 
| 项目名称 |   | 补充耕地面积(亩) |   | 
| 项目区位置 |   | 补充耕地四至范围 | 经度:   - | 
| 纬度:   - | 
| 图幅号/图斑号 | / | 
| 立项批复文号 |   | 
| 补充耕地培肥改良措施简述: | 
| 提交材料名称: □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规划图。 □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 | 
| 本单位郑重声明以上填写内容及报送材料真实无误。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以下部分由农业部门填写) | 
| 签收人签名 |   | 收到时间 |   | 
| 资料齐全情况及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