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报送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申报材料的通知
(发改办西部[2011]2717号)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湖南、湖北、吉林、黑龙江、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林业厅(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1726号)要求,我们提出了《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一)、《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考核办法》(附件二)、《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实施规划参考大纲》(附件三),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开展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试点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师,以下同)、县(市、区、旗、团场,以下同)人民政府参照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组织编制试点实施规划,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提出试点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林业部门初审后,统一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后进行批复。
  二、申报试点市、县的要求
  西部地区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试点市、县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吉林、湖北、湖南、黑龙江、海南每个省申报的试点市、县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且必须是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以市名义申报的,所辖县原则上不得另行单独申报。各地要优先申报属于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市、县。
  附件一确定的试点市、县选择指标统一采用2010年统计数据,尚没有2010年数据的,采用最近年度数据。各项指标数据真实性由申报市、县负责,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时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审批时发现数据有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复。
  三、报送的材料和时间要求
  报送试点市、县材料,除了试点实施规划外,还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报送说明,对初审过程、初审评分、初选理由等作出简要说明;
  (二)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数据汇总表(附件四);
  (三)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初审评分(附件五)。
  以上材料(附电子版光盘)请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司),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联系人:潘兴良
  电话:010-68504122、68504110(传真)
  附件:一、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体系
  二、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考核办法
  三、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实施规划参考大纲
  四、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数据汇总表
  五、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初审评分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一:
  一、资源生态
  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体系
| 考核指标 | 选择标准 | 目标评价标准 | 属性 | 
| 1.森林覆盖率(%) 年降水量4 00毫米以下地区
 年降水量400-800毫米地区
 年降水量8 00毫米以上地区
 或林草植被覆盖率(%)
 | ≥2 0
 ≥30
 ≥4 0
 ≥4 0
 | ≥25
 ≥35
 ≥45
 ≥5 0
 | 
 约束性
 
 
 | 
| 2.水域湿地覆盖率(%) | 201 0年实际值 | 不低于选择标准 | 预期性 | 
| 3.各类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重(%) | 大于本省区同类地区平均水平 | ≥2 0 | 预期性 | 
| 4.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指数 | 位于国家级生态功能区 | 生态服务功能指数提升10% | 预期性 | 
| 5.生态综合治理率(%) | ≥30 | ≥8 0 | 预期性 | 
| 6.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率(%) | 高于本省区平均水平 | 高于选择标准1 0个百分点 | 预期性 | 
| 7.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