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预约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三)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
  (二)公告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出现异常;
  (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第十三条 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
  (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上市公司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
  (二)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三)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
  (四)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出席相关会议;
  (五)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