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
(国务院 1980年5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的身份证件。
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普通护照分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颁发护照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颁发代替护照的其它证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通过中国国境的许可证明。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
第三条 颁发护照、签证的机关,在国内是外交部和外交部、公安部授权的机关;在国外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机关。
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因私事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由公安部授权的机关办理。
在国外旅行、居留的中国公民的护照、签证,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
外国人申请中国签证,在国外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办理。在国内,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的外交宫、领事官、公务人员申请签证,由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外事机关受理;其它持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申请签证,由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外事机关或公安部授权的公安机关受理。持普通护照的或其它因私事来华人员申请签证,由公安部授权的公安机关受理。
第四条 颁发护照、签证的机关有权拒发护照、签证;对已经发出的护照、签证有权宣布吊销。
第二章 护照的颁发
第五条 中国护照发给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随其父母使用同一本护照;必要时,也可以单独发给护照。
第六条 外交护照发给下列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总书记、书记处书记,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常务委员,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中央各部部长、副部长、顾问,中央直属局局长、副局长,中央高级党校校长、副校长,新华社社长、副社长,《红旗》杂志、《人民日报》总编辑、副总编辑;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常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