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共分五等,规定如下:
奖励等级
| 荣誉奖
| 资金
|
一
| 发明证书及一等奖章
| 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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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发明证书及一等奖章
| 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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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发明证书及一等奖章
| 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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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发明证书
| 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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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发明证书
| 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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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特殊重大的发明列为特等奖,由国家科委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
第十八条 国家科委组织发明评奖委员会,负责发明的评奖工作。
第十九条 发明的评奖办法由国家科委另定。
第二十条 发明评奖委员会的评定结果,经国家科委批准后,由国家科委统一授奖。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的发明,可由国家科委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以发明人的姓名命名发明,须经国家科委批准。
第五章 应用和保密
第二十三条 发明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垄断,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发明。
第二十四条 每项发明应否保密、应列密级及其保密措施,都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由于对外贸易或其他原因,需要将发明出售给国外时,经国家科委批准后,统一由对外贸易部办理。
第六章 华侨和外国人申报的发明
第二十六条 旅居外国的华侨和外国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申报发明,经审查批准之后,按本条例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