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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1985年1月17日法(研)复〔1985〕4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代替。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批复
  1985年7月4日法(经)复〔1985〕39号
  该批复已被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代替。
  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85年8月3日法(经)复〔1985〕42号
  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1985年11月6日法(经)发〔1985〕25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代替。
  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1985年12月14日法(经)复〔1985〕58号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1986年4月11日法(经)复〔1986〕15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需要再审而发现遗漏了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应指令哪一级法院按什么程序再审问题的批复
  1986年5月21日法(研)复〔1986〕18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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