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政策性贷款项目划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场供求矛盾分析、行业及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的政策性、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及工程技术可靠性进行总体评审。
(二)项目法人的评审
建设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法人(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投产后的生产经营,同时承担贷款债务并根据借款合同有偿还责任的法人)。
项目法人为现有企业的,要调查反映其现有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职工人数(包括各类技术人员),固定资产原、净值,工商注册登记,交通地理位置,隶属关系,产权关系,近三年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原、燃材料消耗及供应情况,生产工艺水平,管理水平,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以及项目法人在开户银行的资信情况等。
项目法人为新组建的,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的,要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股本金及股本金构成比例,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各股东方的经营状况等。
(三)总投资评审
主要核实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是否打足:
1.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构成,有无漏项、重项或不应由本项目承担投资的工程。
2.以上年度价格水平为基础,核定静态和动态总投资。要充分考虑:①打足并落实投产所需全部流动资金(其中:铺底流动资金应打入总投资);②汇率、利率、各种税费(如投资方向调节税)波动影响以及建设期的贷款利息;③建设期物价变化的影响程度等。
3.投资估算指标是否合理。
(四)资金筹措渠道及方式的评审
主要内容:
1.审核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利用经国家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或商业银行贷款要有承诺意向证明,融资、贷款条件及贷款利率如何。
2.核实筹措的资金(开发银行贷款部分除外)是否已纳入到中央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内,有无资金分年度安排意见。纳入中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的要有有关部门分年度安排的正式承诺函,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的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分年度安排的正式承诺函。
3.核查利用外资或使用外汇项目的使用条件及落实情况。
4.审核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和自有资金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企业自有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是否能用于本项目(有无“一女多嫁”情况)。
5.审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来筹集资金的项目,其发行数额及范围要有国家有权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按年度审批发行计划的要有分年度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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