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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申请:

  1、凡电力系统的企业、科研、设计、高校及其他一切从事电力行业科技的机构均可申请;

  2、申请单位按申请书要求在每年六月底前提出申请书一式四份。

  3、申请单位科技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经领导批准、盖章后申报。

  第十三条 对申请的项目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委员

  会专家评审。分形式审查(简称预审)、评审及审核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聘请专家时要注意群体结构,要考虑知识的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及不同单位的代表性。聘请的专家应是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要回避本人及直系亲属申请或参加的项目的评审,并应持科学、公正的态度,不代表单位,不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都必须对评审材料及专家意见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

  第十六条 所有申报项目统一编号后进行预审,预审人按预审内容审查后,写出结论意见。

  第十七条 预审内容:

  1、申请书是否为规定格式;

  2、申请书份数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是否有申报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4、如有合作单位,是否有该单位意见和公章;

  5、项目申请来源是否符合规定的计划渠道。

  第十八条 经预审不同意进行评审的申请书,经审核后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评审内容:

  1、研究内容:

  (1)研究内容与目标是否与立项原则或招标书相符;

  (2)技术关键或重点解决的问题是否准确;

  (3)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合理;

  (4)预期成果水平是否先进,成果转化应用的可能性是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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