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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5.3.1 脱硫设施的考核指标为: 脱硫效率、 烟气处理率、耗电率、设备投用率及其他根据不同脱硫方式确定的考核指标。
  5.3.2 应定期对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进行监测。
  5.3.3 脱硫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账、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5.4 废水处理设施的技术监督
  5.4.1 废水处理设施的考核指标为: 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浓度、 废水处理率、 设备投用率、 处理水量。
  5.4.2 废水处理设施应保证排水达标排放。
  5.4.3 废水处理设施应有管理制度、 设备台账、 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5.5 噪声治理设施的监督
  5.5.1 火电厂厂区产生噪声的主要污染源均要设置噪声治理设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5.5.2 定期对设备的消音隔声装置使用状况进行检查, 保证其正常投用。
  5.6 贮灰 (渣) 场及综合利用设施的技术监督
  5.6.1 贮灰 (渣) 场应有使用、 维护规程制度, 防止二次污染。
  5.6.2 综合利用设施及现场粉尘及现场粉尘污染的监督。
  5.7 各类环保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监督各类环保在线自动监测仪器应正常投运, 考核指标为: 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投运率。

6 污染排放的监督

  6.1 烟气排放的监督
  6.1.1 烟气排放监督的主要项目: 烟气量、 烟尘浓度、 烟尘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二氧化硫排放量、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除尘器出口空气过剩系数等。
  6.2 废水排放的监督
  6.2.1 对各类废水排放的污染因子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3 噪声监测的监督
  6.3.1 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厂界和重点噪声源的噪声监测工作。
  6.4 灰渣排放的监督
  6.4.1 对灰渣排放量进行监督。
  6.4.2 对灰场管理 (碾压、 喷水、 覆土、 绿化、 扬尘等)进行监督。
  6.4.3 对灰渣的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进行监督。

7 附则

  7.1 各级环保职能部门应制定与火电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相关的技术管理制度、 考核指标及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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