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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17日 国电外[1999]504号)


  为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第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机电产品进口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工作,现制定《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产品进口招标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工作,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第1号令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向银行购汇、国内贷款外汇、其他外汇等采购国外设备。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设备国际招标及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按电力部电外[1997]3号文件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以内贸方式采购进口设备,采用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备案并附情况说明的方式管理。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作为国家外经
  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的二级机构,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机电产品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协调、管理,承担本系统进口设备招评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一次进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机电产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报送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查,并附项目立项、审批等有关文件。
  第五条 一次进口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5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由项目单位按招评标有关规定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自行组织,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在合同签约前报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的机电产品或其他不适于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可不采用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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