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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厂建设前期工程外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外委单位应就所承担的工作向责任单位负责,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外委项目的成果(包括原始资料和报告书等),在外委项目完成后,外委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移交责任单位存档。

第三章 外委单位的资格评价、选择和招标投标

  第十条 所有承担外委项目的外委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颁发和认可的资质证明,并具有相应的经验和业绩。对于国家尚未建立资格或资质认证管理的专业领域,可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责任单位应将有关文件上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应负责建立外委单位评价和选择制度,按计划评价和选择潜在的外委单位。责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书面质询、源地调查和对正在作业的工作现场进行考察(需要时,并经作业项目的所属单位许可)等方法,评价潜在外委单位的(包括但不限于):
  一、技术能力。含资格或资质,技术人员和装备力量;
  二、质量保证。可根据外委项目的重要程度,确定应符合的法规和标准;
  三、业绩。以往类似工作的完成情况,含各项工作的完成进度和质量史;
  四、其他方面。如现有任务量对将承担的外委项目的影响、商务信誉,等等。
  第十二条 对于经评价和选择认可的潜在外委单位、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规范的招标(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评标和定标,确定合适的外委单位,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书等。特殊情况下,也可在招标的同时进行资格评价和选择工作。

第四章 外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外委单位不得转包所承担的外委项目。
  第十四条 外委单位经责任单位同意分包项目时,要签订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一致,不一致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和外委单位要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必要时请上级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请求双方已经认定的机构(合同中明确)仲裁或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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