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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资金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电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投资非电力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非生产性资产折旧和公益金的数额。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股权投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特殊情况需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作独立核算企业和财务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项目所需要的债务融资,主要来源有:
  (1)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
  (2)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反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3)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国外商业银行贷款;
  (4)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
  (5)地方及其他企业融资;
  (6)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债务融资,由项目法人作为债务人。电源项目债务人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电网项目债务人根据公司在电网项目投资范围的划分分别确定为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融资数量要根据投资需要、负债情况和公司经营状况综合分析确定,实行总量控制。对各种可能的资金来源要进行综合比较分析,选取筹资成本最低的融资。
  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境外发行债券由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发债主体;境内发行债券可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发债主体。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电力固定资产项目,必须遵循以下管理程序:
  (1)根据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由公司内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电力发展计划,提交公司总经理会议审查通过;国家电力公司子公司的电力发展计划应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核。
  (2)公司的投资项目,由公司内有关部门在本公司电力发展计划中初选,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报告并组织评审后提交该公司总经理会议讨论决策。
  (3)公司确定投资的大中型电力项目,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非电力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投资总额虽在1亿元以下但公司出资本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需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且公司出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家电力公司核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境外投资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实行股权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制度,具体审批办法将另行制定颁发。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电力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其中资本性支出和公司融资计划应纳入国家电力公司预算管理。投资于电力大中型项目和投资于按第二十六条规定须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和核备的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必须报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批和核备。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估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统计,应严格按国家电力公司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应严格实行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审计,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作出纠正处理,并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国家电力公司子公司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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