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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0年10月31日 国土资厅函238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国土资文[2000]9号)收悉。经研究,对文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具体措施。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根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鉴于你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在先,致使个别地方出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与基本农田保护区不衔接的实际情况,同意你省可以按照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面积稳定、质量相当的前提下,对个别乡镇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微调。
  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合理预留建设用地,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建设用地区的衔接。同时,按照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有关精神和最近田凤山部长“加大力度,力争取得明显成效”的重要批示,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抓好落实,按时、保质、保量全面完成调整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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