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补助投资(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或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二)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各种扶贫资金和用于水利的其他资金。
(四)自筹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要由项目的责任主体和项目法人代表负责项目质量,明确由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组织工程建设,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水利厅(局)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水利部将组织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编制资金完成情况报表,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水利部门上报。省级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在每年年初负责将上一年度的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和当年中央的水电农村电气化资金安排建议计划报水利部,否则,当年中央的水电农村电气化资金不予下达。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领导小组要对项目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项目的考评、验收及建后管护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每个项目单位都要填报考核表,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下年度投资的重要依据。对个别不具备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条件的县(市),各省(区、市)要及时提出调整和替补方案,以保证国务院部署任务的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