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入库程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入库程序的通知
(国土资财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综字117号文)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财预字584号文)的要求,现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入库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用地

  建设用地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批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二、通知缴款

  对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对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用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具体格式见财综字117号文),通知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缴款。缴款通知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存查联,由耕地保护司送财务司存查;

  第二联:通知联,由耕地保护司送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作缴费通知;

  第三联:中央财政部门存查联,由耕地保护司转财务司送财政部存查;

  第四联:省级财政部门存查联,由耕地保护司送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送省级财政部门存查;

  第五联: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存查联,由耕地保护司送申请用地所在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地审查报批的处存查;

  耕地保护司将存根联留存备查。

  对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对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用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地审查报批的处(以下简称审查处)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用地县、市人民政府缴款。“缴款通知书”一式五联: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