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联:存查联,由审查处送财务部门存查;
第二联:通知联,由审查处送申请用地县、市人民政府作缴费通知;
第三联:中央财政部门存查联,由审查处转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送部财务司报财政部存查;
第四联:省级财政部门存查联,由审查处转财务部门送省级财政部门存查;
第五联:业务主管部门存查联,由审查处送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存查;
审查处将存根联留存备查。
三、缴费入库
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20日内,由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财预字584号文的规定,区分中央和省级收入,正确填写“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到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办理缴费入库手续,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上缴中央金库,70%上缴省级金库。“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收据,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的县、市财政部门;
第二联:付款凭证,由开户银行作付出凭证(借方传票);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款凭证(贷方传票);
第四联:回执联,国库盖章后,退缴款的县、市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转送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属于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回执联送部财务司;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送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
第五联:报查联,国库盖章后,退县、市财政部门,其中,缴人中央国库的30%部分,由县、市财政部门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缴入省级金库的70%部分送省级财政部门。
为便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信息的沟通,对于国务院负责审批的项目,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复印件(包括缴入中央金库的30%部分和缴入省级金库的70%部分)及时送财务司;部财务司应将第四联(70%部分)复印件送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对于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复印件(包括缴人中央金库的30%部分和缴入省级金库的70%)送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将第四联(30%部分)复印件报部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