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纵向比较原则
各省(区、市)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进行等别调整后,不同等别市、县之间应具有纵向可比性。
5.横向比较原则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进行等别调整后,相同等别市、县之间应具有横向可比性。
附件2:
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等别
一、说明
1.本附件中的重点城市等别是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其它城市主城区的等别,包括主城区中有农用地的辖区;
2.重点城市的部分辖区等别主要是指与该城市主城区仅以农用地、未利用地相邻或与主城区不接壤的辖区等别;
3.本附件中的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等别仅供各省(区、市)拟定本行政区内各市、县等别时相对参考,部统一汇总平衡时,将依据综合因素对重点城市及其它市、县等别进行上下调整。
二、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等别标准
上海市
一等:上海市
四等: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闵行区
五等:上海市金山区
八等:上海市青浦区
北京市
二等:北京市
四等:北京市通州区 北京市昌平区 北京市顺义区
五等:北京市门头沟区北京市房山区
天津市
四等:天津市
五等:天津市津南区天津市西青区
天津市东丽区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塘沽区
六等:天津市汉沽区天津市大港区
重庆市
四等:重庆市
五等:重庆市渝北区
六等: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市北碚区
九等:重庆市万盛区重庆市涪陵区重庆市万洲区
十等:重庆市双桥区
河北省
四等:石家庄市
五等:唐山市
六等邯郸市保定市
七等:张家口市
八等: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唐山市新区张家口市宣化区
九等:唐山市古冶区
十等:邯郸市峰峰矿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山西省
五等:太原市
七等:大同市太原市晋源区太原市小店区
太原市尖草坪区
九等:大同市新荣区
十一等:大同市矿区
内蒙古自治区
六等: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十二等:包头市石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