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2]430号 2002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管好、用好基本建设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计划管理体制与职责、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来源和使用、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基本建设计划编报、年度计划的实施管理与竣工验收、基本建设计划统计七个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金、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用于水文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资金。
第四条 管理、使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科学地安排投资,专款专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水文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水利部水文局受部委托负责水文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审定并归口管理。
流域机构计划部门负责对所属流域水文单位基本建设计划的编报、实施进行审查、指导和监督。
流域机构水文单位负责流域机构水文基本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编报、下达并检查、监督本单位水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受部委托负责流域内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编报、下达并检查、监督水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计划管理职责
一、水利部水文局职责:
1、负责全国水文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与计划;
2、负责部直属水文单位和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立项审查、编报、检查和监督;
3、负责水文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流域机构计划部门职责:
1、负责流域水文基本建设规划的编报、审查;
2、负责流域水文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核、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