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流域水文基本建设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三、流域机构水文单位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基本建设规划;
2、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编报、下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3、负责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审核、编报、下达、监督检查;
4、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鉴定和优质工程评选;
5、负责汇总、编写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和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单位基本建设的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建设单位职责:
1、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2、负责制定本单位基本建设计划;
3、负责编报本单位年度实施计划和下年度建议计划、框架计划;
4、负责组织年度计划的实施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以及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5、积极推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6、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质量控制;
7、及时准确地报送基本建设统计和财务报表。
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基本建设分以下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四、施工准备;
五、项目实施;
六、生产准备(或生产试运行);
七、竣工验收,投入运行;
八、后评价。
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上阶段可适当简化。
第九条 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立项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和工程实施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工程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以后,要严格按照设计或单项工程计划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投资来源和使用
第十一条 水文基本建设投资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金、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用于水文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十二条 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为中央服务的地方水文基本建设项目,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为水利、水电及其它工程设立的专用水文(水位)站等,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门承担其建设和运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