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水文基本建设投资使用范围:
一、为水文事业发展而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工程项目;
二、为适应防汛需要和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化配置、有效保护而进行的新建、改建、整体性迁建的工程项目;
三、生产办公用房、设备购置、科研教育及生产生活配套设备设施建设等。
第五章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缺一不可。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必须在作好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未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规程,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其中房建和测船建造项目可按照属地原则和行业有关规定,根据有关的标准和定额进行编制。上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
第十七条 建立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报告和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计划主管单位将根据项目的成熟情况有选择的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继续完善,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六章 基本建设计划编报
第十八条 编制基本建设计划要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投资方向,保证投资重点,控制投资规模,搞好综合平衡。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计划编制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年度建议计划由各建设单位按照水文发展规划编制,其中:流域水文单位于上年第二季度前经过流域机构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水利部;地方水文单位基本建设计划于上年第二季度底前报流域机构水文单位,经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水利部。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计划编制的内容: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设计文件或批复文件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
第七章 年度计划的实施管理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计划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经计划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