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流域水文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根据计划主管单位批准的年度计划和要求,积极组织实施,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基本建设计划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切实做到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努力提高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工期控制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变更、修改文件和国家及部颁技术规程、文件、法令等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后,应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竣工项目投产后,进行项目后评估,编制效益评价报告报水利部。
第二十五条 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的监督检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计划管理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投资使用方向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工程施工进度及形象进度;
(四)施工工艺、施工程序和工程质量;
(五)施工组织与管理和技术设备、施工能力等;
(六)其它。
第八章 基本建设计划统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建设项目(工程)都要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报表,项目(工程)竣工后要进行统计分析,随竣工报告一并上报主管单位;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任何一项工程从可行性论证到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其全套批件、设计、图表、合同、契约等文件都应保存完整,整理归档,以备查考;建设单位要按时完成基建统计月(年)报工作,年底写出统计分析报告上报主管单位;加强电算化管理建设,积极推行统计工作电算化。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在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如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核减投资,直至停止该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各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单位,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管理办法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水文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