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向水利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经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汇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水利部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资格证书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签署意见。
第九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4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在职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承担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对持证单位资质的考核。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3年进行1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吊销或降级。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
(二)遵循有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情况。
(三)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四)持证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
(五)监测人员持证上岗与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六)设备仪器及其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变更的。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吊销或降级资格证书。
(一)在领取资格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借资格证书的。
(三)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