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报盘核定基本流程
  各单位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报盘核定工作。核定步骤及要求如下:
  (一)单位经办人登录国管中心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附件1)、《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附件2)及两表的电子版,不得修改填报格式。
  (二)各单位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报盘核定填表说明》(附件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一览表》(附件4)准确填制相关表格。
  (三)单位经办人将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纸质表格和电子版软盘一并报送经办网点。由网点上机校验电子表格中各项内容的格式要求,不符合校验要求的,退还单位修改;符合要求的,导入信息后确认核定。
  其中,对于《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网点除校验格式要求外,还需单位确认内容变更情况,即对于单位填报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与系统中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打印《核定差异表》,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再导入系统。
  请各一级主管部门完成年度核定工作后,及时总结核定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反映好的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于2012年1月31日前书面报送国管中心。其他单位可视情况自行决定报送核定工作总结。
  政策咨询电话:59059001 65993198 65993037
  系统服务电话:400-650-0933
  传真:65993147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
| 单位名称 |   | 单位账号 |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主管部门 名 称 |   | 
| 单位性质 代码 |   | 隶 属 关 系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身份证号 |   | 电 话 |   | 
| 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 |   | 经办部门 负责人 |   | 电 话 |   | 
| 住房公积金 经办人 |   | 身份证号 |   | 电 话 |   | 
| 发薪开户银行 |   | 发薪户账号 |   | 发薪日期 |   | 
| 缴 存 比 例 |  个 人 |     % | 单 位 | % | 
| 工 资 总 额 |   | 月汇缴总金额 |    | 
| 汇缴职工总数 |   | 备 注 |  | 
|    填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一、填表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二、主管部门名称填写单位的最上一级主管部门,须是《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名称一览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名称一览表》中列出的单位全称或规范的简称。 三、单位开户时单位账号由经办网点人员填写。 四、单位性质代码按以下原则填写: 01机关  02全额事业  03差额事业  04自收自支事业 05国有企业 06集体企业 07外商投资企业 08私营企业 09社会团体 10民办非企业单位 11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 12其他 五、隶属关系按以下原则填写:a中央   b北京市   c外省市  d其他   六、表中的“汇缴职工总数”、“月汇缴总金额”须与所附核定清册的人数、金额合计相符。 七、表内所有金额精确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八、本表及《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单位填妥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经办网点,经办网点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交国管分中心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