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法人代表要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工艺装备、原燃料条件、产品生产特点等有针对性的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建设内容要具体,申报材料应体现本企业特点。
  各地应严格把关,对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尤其是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节能量测算、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应予以重点审核,确保实事求是、有据可查。
  (三)报送程序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整齐,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电子版光盘。
  (四)报送时间
  请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经建司:谢秉鑫  夏红卫 010-68552977
  工信部节能司:李 彬  尤 勇 010-68205367/5338
  附件:
  1.2012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汇总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财政部经建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1:2012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隶属关系 
 | 项目内容 
 | 总投资 
 | 预期节能量(万吨标准煤) 
 | 经济和社会效益 
 | 工程起止年限 
 | 
合 计 
 | 银行贷款 
 | 自筹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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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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