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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文处理办法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部机关行政公文划分为“文件”、“专用文件”和“签报”。
  (一)“文件”分为《交通部令》、《交通部文件》、《交通部函》、《交通部办公厅文件》和交通部×××司(局)文件。
  (二)“专用文件”指在一定业务范围内使用、有特定版头和处理程序的公文。属须部批准的常规性审批公文,主管司局应尽量采用“专用文件”形式。目前,部“专用文件”有:《交通部任免通知》、《交通部出国人员政审批件》、《交通部出国任务通知书》、《交通部办理海员证批件》。
  (三)“签报”是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向直接上级请示问题或报告工作的一种形式。“签报”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不加盖印章,送主管领导人原件批回。不得同时抄送几位领导人和抄送其他单位。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机关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公文密级、缓急标志要清楚。“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可只标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四)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姓名。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律、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主、抄送单位如用简称,应用规范简称。抄送单位排列顺序为: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部直属单位,部内有关司局。
  (七)公文如有附件(不包括被批转、报送件),应在正文之后,年月日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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