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9月6日交通部
交计发[1994]889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综合[1994]617号)的精神,国家对成品油加强宏观调控,减少流通环节,对交通用油作为重点确保,直达供应。为做好成品油资源配置和管理工作,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交通用油的范围与供应方式
第二条 “交通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交通部组织供应的直属海运、航务、航道和救捞用柴油,长江、黑龙江航运船舶用柴油,不包括经营用油及交通系统其它用油。
第三条 交通用油由石化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统一安排从煤油厂直达供应,执行出厂价,不再通过调拨批发环节,也不收取管理费。
第四条 部成品油分配计划的户头按原成品油计划申请渠道确定。申请渠道在地方的,从地方进行资源配置解决。
第五条 部成品油供应采用直供和代供两种方式进行。具备接卸条件,在石化销售公司单立户头的,由炼油厂直供;其它用油单位由直供单位代供。
第六条 交通系统其它用油通过地方解决。
第三章 需求量的测算与年度计划
第七条 各用油单位要根据年度运输生产任务及其消耗定额和船舶、设备等保有量及使用情况来测算需求量,并按成品油年度计划编报通知要求,将分地区、分品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报部。
第八条 各用油单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由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并抄报石化销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