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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船舶明火作业要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应具备防火防爆专业知识。审批前,审批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方可批准作业;
  (二)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四)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七条 船舶应在货(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船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船舶消防》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 船舶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对船员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五)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制定重点船舶、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督促检查演练情况;
  (七)负责消防安全奖惩事宜。
  第二十条 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各项消防管理规定;
  (二)落实船舶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领导专、兼职防火员;
  (七)制定船舶灭火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认真作好记载;
  (八)带领船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客船等船舶,应设立1~3名专职或兼职防火员。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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