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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物政函〔2011〕1940号)


局机关各部门:
  《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规定》已经国家文物局2011年12月20日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与国家文物局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和其他相关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能: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调查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起草行政复议有关文书;
  (三)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协调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有关事宜。
  有关司室协助政策法规司办理属于本司室业务主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涉及国家文物局机关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诉讼案件,由机关服务中心为主办理,政策法规司予以协助。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属于国家文物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政策法规司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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