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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试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修订)》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6日)修订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试行)
(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和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通过测试。

第二章 测试形式及要求

  第四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应符合《办法》中规定的申请任职的从业年限、职称和学历条件要求。
  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根据要求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供的报名信息、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测试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期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与期货公司经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期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
  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则;
  4、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协会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设计培训课程。
  第六条 测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重点为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期货等金融基础知识,以及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知识、高管职责、行为准则、净资本、保证金管理等。测试语种为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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