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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7号)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已经1996年12月9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检测检验质量,规范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由劳动部负责认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认证。

第二章 认证基本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手册》,并能严格执行其中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见附件1)。
  第六条 检测检验机构的人员构成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技术人员占全体人员的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八十。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应不少于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应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二)拥有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检测检验人员(见附件2);
  (三)部、省级检测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有一定管理经验者担任,其他检测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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