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批准被处罚对象提出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并通知被处罚对象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对象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本通知书文书代字税务局使用时设为“×税暂罚”;稽查局使用时设为“×税稽暂罚”。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对象,一份由税务机关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税稽举奖〔   〕  号
  关于×××领取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通知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检举的        税收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颁发检举奖金(大写)     (¥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我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
  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若为单位检举,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领奖地址: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七条和《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通知检举人领取检举奖金时使用。
  3.本通知书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制发。
  4.本通知书标题中“×××”填写检举人姓名或者名称。
  5.“检举的    税收违法行为”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姓名或者名称。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秘密文件存档。
  内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付款单位(章):			  		   年  月  日       编号:×××
案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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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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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举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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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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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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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 证件制发单位 
 |   
 | 
代领人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证件制发单位 
 |   
 | 
 支付奖金额 
 |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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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签名)  
 |   
 | 领款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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