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山西博物院等单位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复核备案结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1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为加强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可移动文物修复工作,根据《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局复核,同意对山西博物院等4家单位一级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和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等4家单位二级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履行备案程序。同意甘肃省博物馆由二级升级为一级(原二级资质自动失效)。各单位资质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博物院等单位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业务范围一览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山西博物院等单位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业务范围一览表
  一级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及业务范围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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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 一级 | 玉、石器,陶器,瓷器,铜器,铁器,金银器,壁画,石刻砖瓦,书法绘画,古籍善本,碑帖拓本类文物修复。 | 
| 山西博物院 | 一级 | 壁画,书法绘画,碑帖拓本,古籍善本,邮件,文件,宣传品,档案文书类文物修复。 | 
| 山西省文物技术中心 | 一级 | 玉、石器,铜器,铁器,壁画,石刻砖瓦,琉璃,竹木雕,家具类文物修复。 | 
| 新乡市博物馆 | 一级 | 瓷器,铜器,铁器,书法绘画,碑帖拓片类文物修复。 | 
| 甘肃省博物馆 | 一级 | 玉、石器,陶器,瓷器,铜器,铁器,金银器,干燥漆木器,石刻砖瓦,书法绘画,织绣类文物修复。 |